衡工量值式审计工作
衡工量值式审计工作是:
- 就受审核组织在履行职务时所达到的节省程度、效率和效益,进行审查;
- 根据一套由政府帐目委员会及审计署署长双方议定,已为政府接纳的準则进行。政府帐目委员会主席在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一日把这套準则提交临时立法会;
- 依照审计署署长每年预先制订的工作程序表执行;以及
- 以有组织的方法进行。
在2024-25年度,有关衡工量值式审计工作的衡量服务表现準则主要有:
目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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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立法会提交的审计署署长报告书数目 | 2份 |
向受审核机构发出的衡工量值式审计报告数目 | 16份 | 指标 |
所用人时数目 | 168,191小时 |
衡工量值式审计工作所需拨款占政府总开支的百分率 | 0.017% |
受审核组织 — 政府总部任何决策局、任何政府部门、专责机构、其他公众团体、公共机构,或受审核机构。
受审核机构包括:
- 审计署署长可根据任何有关条例所赋权力对其帐目加以审核的任何人士、法人团体或其他团体;
- 过半数收入来自公帑的机构 (但署长亦可根据补助条件中的一项协议对少过半数收入来自公帑的机构进行类似审核);以及
- 行政长官为公众利益而根据《核数条例》第15条的规定以书面授权署长对其帐目及纪录进行审核的机构。
政府帐目委员会主席在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一日提交临时立法会的準则撮要如下:
审计署署长:
- 向立法会提交报告时,享有很大自由;不过,署长不会评论行政会议及立法会的决策,但可指出这些决策对公帑的影响;
- 可调查有关方面在制订政策目标或作出决定时,是否缺乏足够、有关和可靠的财政及其他资料,以及一些重要的基本假设是否明确,并向立法会报告,由政府帐目委员会提出进一步质询。
审计署署长亦可:
- 审议有关方面在釐定政策目标及作出决策时的权力;
- 审议有关方面有否作出令人满意的安排,以考虑其他推行政策的办法;
- 审议既定的政策是否已按其目标妥善推行;
- 审议各项不同的政策目标,以及所选用的推行办法,是否有衝突;
- 审议有关方面在将政策目标演绎为行动目标和成效标準方面,进展和效用如何;以及有关方面有否考虑其他服务水平的成本及其他有关因素,并在成本变动时加以检讨;以及
- 有权行使《核数条例》第9条所授予的权力。
有组织的方法 — 审计工作基本上包括叁个阶段,即策划阶段、调查阶段及报告阶段。检讨工作完成後,我们旨在拟备一份报告书,并把报告书交予受审核组织,徵询这些组织的意见。这报告书会受到严格的品质检查,以尽量确保报告书的内容正确、完整、均衡、公正及有建设性。
跟进行动 — 审计署署长会留意审计报告内各个题目的事态发展。对於政府帐目委员会选出进行调查的题目,审计署署长会进行周年跟进工作,以便就政府帐目委员会报告书中提出的事宜向政府帐目委员会告知最新的进展。至於政府帐目委员会没有选出进行调查的题目,审计署署长会每隔半年直接要求各已接受审查的机构分别提交进展报告,并检讨最新的发展。